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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承办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田径赛事的推广和市场开发,充分调动县市区办赛的积极性,让田径赛事进一步走向社会 、走向市场,让县市区有机会承办全省田径比赛,我们启动了征集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承办单位的工作 。征集承办单位的赛事见 2019 年全省田径项目竞赛计划(附件 1),征集时间为2018年 12月 23 日—2019年1月 19 日 。赛事如有变化以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最终公布为准 。请有意承办赛事的各有关单位按照《 关于征集 2019年全省田径赛事承办单位的方案 》(附件 2)和《 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 》(附件 3)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参与申请工作 。

联系人:刘 波

电 话:(传真):0531-89657708

附 件: 1 、2019 年全省田径项目竞赛计划

2 、关于征集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承办单位

的方案

3 、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

2018年12月22日

附件1

2019年全省田径项目竞赛计划

竞赛名称预计参赛人数时间地点
1山东省越野跑、竞走锦标赛600人3月15-17日待定
2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1300人8月中旬待定
3山东省田径锦标赛1600人9月19-22日待定
4山东省田径冠军赛1500人10月24-26日待定

附件2

关于征集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承办单位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的推广和市场开发工作,充分调动县区市办赛的积极性,我们将 2019 年全省田径赛事向社会征集承办单位。征集赛事承办单位的方案如下:

一、征集时间:2018 年 12月 20日—2019年1月 16 日 二、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一)符合征集的单位是:有赛事运营资质的公司、各地市区县体育部门、各类大学、中学和中专院校等符合办赛条件的相关单位,经市级体育局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提出承办申请。

(二)所有赛事的筹备组织工作均须符合中国田径协会最新公布的《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

三、承办单位申请的内容

承办单位可对赛事拥有的权益包括赛事承办权、举办地 点和赛事市场开发推广权益提出申请。

 四、申报承办单位的程序

(一)准备申请函

申请函应包含:申请承办的赛事名称、能为赛事投入的 金额、承办赛事的其它有利条件(场地、交通、住宿与餐饮、 及以往承办过的赛事)、以及附件(赛事举办地政府和省级 体育部门同意的函)等。

(二)递交申请函

请于 1月 16 日 17 点之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申请函邮寄(或传真)到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竞赛部,刘波(收),电 话(传真):0531-89657708。

(三)评选与公布结果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定,并于 2019年 1月 30 日前公布征集结果。

(四)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市场开发推广协议

五、经费

(一)承办经费

对各赛事采取全额拨付承办经费、差额拨付承办经费的办法。申请同时获得赛事承办权和商业推广权的单位,如不要求拨付承办经费将优先给予承办权。

(二)市场开发推广经费

单独获得赛事市场开发推广权的单位,按市场开发推广协议书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田径赛事的宣传,扩大田径赛事的影响力,如有媒体对赛事进行转播,可以适当调整赛事比赛项目的日程。

七、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对本次征集拥有最终解释权。经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与赛事承办单位或市场开发推广单位签订的协议与本征集文件有不符之处时,以协议为准。

八、征集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波

联系电话:0531-89657708

附件3

全国田径赛事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田径赛事的组织管理,规范田径赛事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田径协会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赛跑、竞走、越野赛跑、山地赛跑、野外赛跑等项目运动(以下简称田径)。田径竞赛是推动田径运动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田径赛事的宗旨和任务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中国田径协会竞赛规则、赛事规程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田径赛事平台,宣传田径文化、促进群众体育的开展,促进竞技水平提高,发现和培养后备人才,发挥赛事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推动田径产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条 :凡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田径比赛(马拉松赛事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马拉松赛事管理办法执行)均适用本办法,并对地方举办的田径赛事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 赛事类别

第五条 :在国内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承办或由省、区、市等或相关单位承办的国际、国内田径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 、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田径比赛:

如全国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田径比赛等。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运动员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符合资格规定和田径竞赛规程规定并经注册的运动员(除非规程另有规定)。

二 、 全国锦标赛系列:

如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青年田径锦标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青少年)越野锦标赛、全国U20(U18)田径锦标赛、全国大/中学生田径锦标赛等。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注册,并在国际田径比赛和全国性田径比赛及地区性田径比赛中达到规定报名标准(除非规程另有规定)。

三 、 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系列:

如全国(青少年)室内田径锦标赛分站赛、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总决赛等。每年组织数场在室内举办的田径比赛。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注册(除非规程另有规定)。

四 、 全国冠军赛系列:

如全国田径冠军赛和全国竞走冠军赛等。每年举行一次。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注册并达到规定报名标准(除非规程另有规定)。

五 、 全国大奖赛系列:

如全国田径大奖赛、全国田径大奖赛总决赛、全国竞走大奖赛和全国竞走大奖总决赛等。每年举行数次系列赛和总决赛。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及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俱乐部,以及达到参赛标准的非注册运动员参赛。

六 、 全国项群 ( 集训 ) 比赛:

如全国投掷项群赛、全国中长跑集训赛等。每年根据需要举行数次项群赛或集训赛。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及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俱乐部,以及达到参赛标准的非注册运动员参赛。

七、地区性田径比赛(分区赛) ):

如三个以上省市间对抗赛、邀请赛等。由举办单位确定比赛时间和参加单位、竞赛方法、奖励办法等,并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八 、 全国精英赛 、 邀请赛 、 特许赛 、 对抗赛 、 表演赛等:

如全国田径精英赛、街头赛、高校对抗赛、全国接力赛等。每年根据需要举行数次。参赛单位及运动员由主办方确定,并可根据赛事级别制定相应报名及邀请参赛的标准。

九、全国田径越野赛:

每年根据需要举办数场。参赛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赛运动员必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运动员,根据赛事需求可以允许大众选手参赛。

十、国际性田径比赛:

包括国际田联、亚田联授权我国承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我国举办的国际田径邀请赛。根据比赛性质确定参赛单位、资格、比赛时间、地点、竞赛方法、奖励办法等事宜,须提前报中国田径协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凡列入全国田径竞赛计划(含地区性)的比赛,将按赛事级别与年龄组别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凡列入全国田径竞赛计划的比赛,中国田径协会将承认其成绩并授予相应的运动技术等级。

第三章 赛事申办

第八条 :申办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一年前向主办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

面申请,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函;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员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经费及预算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的交通便利情况、比赛和训练场地图等;

(五)保证赛事宣传并吸引(组织)一定观众观看比赛。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承办全国性大型田径比赛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须有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的 I 类及以上的标准田径

场地、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电子测量设备、投掷器械和其它比赛器材(可租用);申办其他锦标赛、冠军赛须有相应的场地条件;

(三)主裁判以上的裁判员必须由国家级裁判员及以上担任,其他裁判员应保证有 80%以上的一级裁判员担任;

(四)赛区要为运动员提供三星级(或同等标准)的住宿条件,保证运动员饮食安全,同时满足交通便利等条件;

(五)有赛事宣传并吸引一定观众观看比赛的方案。

(六)赛前 45 天到中国田径协会陈述赛事准备情况,并递交书面报告。在赛前,接受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代表对赛事筹备工作的检查。

(七)赛后 10 天内,将赛会总结 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3份及成绩资料电子版上报给主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三、中国田径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办函后,尽快针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核或考察,以确定申办资格,并签订赛事承办协议。

第九条:申办全国大奖赛系列及精英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赛事上一年的 11月底之前,向中国田径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函,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函或者申办单位的申请函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书(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等);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员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经费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及比赛和训练场地图。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承办全国性大型田径比赛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须有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的 II类及以上的标准田径场地、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电子测量设备、投掷器械和其它比赛器材(可租用);申办其他大奖赛须有相应的场地条件;

(三)主裁判以上裁判长应有不少于 80%的田径国家级裁判员以上(含国家级)担任,其他裁判员应有不少于 70%的田径一级裁判员担任;

(四)赛区要为运动员提供三星级(或同等标准)的住宿条件,保证运动员饮食安全,同时满足交通便利等条件;

(五)赛前 30 天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赛事准备工作书面报告,并在赛前接受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代表对赛事筹备工作的检查。

(六)赛后 10 天内,将赛会总结 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3份及成绩资料电子版交上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列入全国田径竞赛计划的其他比赛(地区性田径比赛、项群赛、邀请赛、特许比赛等),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办单位应于赛事上一年 11 月底之前,向中国田径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函,内容如下:

(一)申办单位(省级)的申请信或者申办单位的申请信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书(比赛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水平等);

(二)承办比赛的裁判员力量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办单位为承办比赛所能提供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经费等条件;

(四)申办城市及比赛和训练场地图。

二、承办比赛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举办相应比赛的组织能力;

(二)须有中国田径协会认可的 400 米标准田径场地,验收的 II类及以上的标准田径场地、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电子测量设备、投掷器械和其它比赛器材(可租用);

(三)主裁判以上的裁判员应有不少于 80%的国家级裁判员以上(含国家级)担任,其他裁判员应有不少于 70%的一级裁判员担任;

(四)赛区要为运动员提供标准间、保证运动员饮食安全,同时满足交通便利等条件;

(五)赛前 30 天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赛事准备工作书面报告,并在赛前接受中国田径协会指派的代表对赛事筹备工作的检查。

(六)赛后 10 天内,将赛会总结 1份、秩序册、成绩册各3份及成绩资料电子版交上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办国际田联及亚田联所属的田径比赛,申办城市须以政府名义正式向中国田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中国田径协会向国际田联或亚田联提出申请。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 A 类赛事需提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办意向书(含办赛经费条件的承诺)(其他申办条件根据具体赛事确定);

二、申办 B、C 类赛事需提交所在地省/直辖市体育局申办同意书(其他申办条件根据具体赛事确定);

三、其他申办条件的展示材料等(视具体赛事而定);

注:国际体育赛事分类及赛事审批要求参照体外字〔2014〕519 号《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执行。

第四章 广告与赞助

第十二条:凡为国际、国内田径比赛提供资金、器材、产品赞助并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的,均属田径赛事广告。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名广告、冠队名广告等。

第十三条 :田径比赛中的赞助性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际田联和我国广告管理法规。

第十四条 :所有田径比赛广告数量、形式、规格、设置均须符合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及国际田联相关工作手册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赞助经费应用于比赛,全国、国际比赛结束后应将经费结算情况写入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田径比赛冠杯名,可以是对整个比赛,如“×××杯全国田径锦标赛”,也可以对田径比赛中某一个单项冠以一个赞助单位杯名,也可以对比赛中某一项内容给予不同形式的广告赞助。

第五章 赛事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竞赛部具体负责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综合性赛事)、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全国性田径比赛组织工作,负责制定规程、裁判员选派和补充通知等有关比赛文件,并对规程、规定、通知等比赛文件拥有解释权。省级及跨省市单位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和地区性田径比赛规程,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中国田径协会下发的有关竞赛文件和法规,组织和管理赛事的各项工作。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和赛区组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赛区组织机构和主要会议:

一、组织委员会

成立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场地器材处等部门。负责赛区的全面工作,严格履行承办协议,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组委会人选安排:

(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主办或在中国举办的综合性国际比赛的人员安排,按总局或有关方面统一要求安排。

(二)中国田径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的赛事:

主办单位:

组委会主任:中国田径协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小型赛事可委托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

组委会执行主任: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

组委会副主任:中国田径协会竞赛部部长等

组委会秘书长:中国田径协会竞赛部部长(兼)等

组委会委员:中国田径协会竞赛部副部长、干部等

承办单位:相应职务参照主办单位安排。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组在组委会领导下独立工作。只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设置,由竞赛部门、田径协会成员、资历较高的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裁判委员会委员等3人、5 人或7 人组成。其余赛事可临时组成仲裁组,一般由技术代表、技术官员、赛事总管、田赛裁判长和径赛裁判长等组成。

三、组委会会议

由组委会领导、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技术官员组长、领队、赛事总管等参加。通报研究赛区准备工作等。

四、技术会议

由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赛事总管、编排记录裁判长、各队主教练(或代表)参加;确认有关参赛技术性问题及参赛运动员名单。

五、裁判员会议

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全体裁判员参加。进行思想动员,强调工作纪律和要求,裁判员分工、业务培训、实习,规范执裁方法,旨在提高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赛前联调、赛中和赛后总结

通过赛前联调和赛中的总结,发现联调及比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赛后总结本次赛事的成功和不足。

第二十条 :凡由国际田联、亚田联委托中国田径协会或由中国田径协会举办的国际田径比赛,需按照国际田联或亚田联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六章 竞赛规则和规程

第二十一条 :国内田径赛事按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最新规则及规程执行,承办国际赛事应按照国际田联公布的最新规则及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举办的田径赛事,其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田径协会承办的国际田径赛事,其规程由国际田联或亚田联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国际田联或亚田联所有。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田径协会所有。

附件:全国田径竞赛各项文件规格要求

附件:

全国田径赛事各项文件规格要求

 一、 秩序册

(一)规格:16 开或其他合适规格

(二)封面:比赛名称、地点、日期、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独家赞助单位或冠杯名单位、“秩序册”字样。凡有冠杯名的比赛格式如:×××杯全国田径锦标赛。

(三)总秩序册可分为综合性运动会田径比赛,国际、国内单项田径比赛二种。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录

2.在扉页或目录之后应写明:

(1)运动会或赛事名称

(2)主办单位

(3)承办单位

(4)赞助单位或协办单位

3.如重大比赛可安排贺词、照片

4.组织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处或组)人员名单

5.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名单

6.竞赛规程、竞赛须知、补充通知

7.赛会活动日程安排

8.竞赛日程

9.代表队名单(按单位排序)

例:队名

领队:×××

教练:×××

医生:×××

男运动员:号码 姓名 出生年月 身高 体重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女运动员:号码 姓名 出生年月 身高 体重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10.各运动员名单(按项目、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

例:男子 100 米

号码     283     461     911     788     321

单位     河北    山东    江苏    北京   黑龙江

报名成绩 10.45 10.48 10.88 10.90 11.01

11.各类参赛人数统计

12.田径纪录和等级标准

13.田径场地平面图

14.广告

秩序册上可印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广告。全国田径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提供足够页面,印中国田径协会该年度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广告。

(四)每日分秩序册。内容:

1.当日竞赛日程;

2.竞赛分组名单;

3.下一赛次比赛运动员名单。

二、每日成绩册

(一)规格:16 开

(二)封面:比赛名称、日期、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每日成绩册”字样。

(三)当日比赛成绩。

三、成绩册

(一)规格:16 开

(二)封面:比赛名称、日期、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独家赞助单位或冠杯名单位、“成绩册”字样。

(三)成绩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扉页或首页应写明:

(1)运动会或赛事名称

(2)主办单位

(3)承办单位

(4)赞助单位或协办单位

2.团体总分统计,创纪录运动员名单、成绩统计表,达健将人数统计。

3.比赛成绩

(1)按先男后女以竞赛规程上排列的项目顺序排列各项成绩。

(2)按预赛各组成绩、半决赛各组成绩、决赛成绩分别排列。

4.广告

成绩册上可印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广告。全国田径锦标赛、冠军赛必须提供足够页面,印中国田径协会该年度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广告。

四、赛事总结

由承办单位在赛后 10 天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内容包括:

(一)概况:比赛日期、名称、地点、参赛人数等;

(二)比赛成绩情况、创纪录统计等;

(三)组织结构和组织工作;

(四)经费情况;

(五)裁判员工作情况;

(六)场地器材情况;

(七)赛事宣传及新闻报道情况;

(八)观众人数及售票情况;

(九)食宿交通接待情况;

(十)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十一)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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