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田径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注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田径协会《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对在我省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市、县区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条 山东省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负责省内田径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注册、培训、考核、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田径裁判员的注册、培训、考核、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负责对田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田径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3 人,常委 5-7 人组成。每届裁委会任职总人数为单数。
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由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专职人员和具有全国大赛经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 1/5。每届任期不超过 4 年。
第九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裁委会常委候选人由各市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在候选人中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产生,须 2/3 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须经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审核批准,报山东省体育局、中国田径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山东省田径裁委会的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全省田径裁判员发展规划;
2.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3.组织裁判员注册、培训、考核、执裁、等级认证;
4.负责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5.对省内田径竞赛组织、运作和裁判员执裁进行监督;
6.执行中国田径协会《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7.及时传达并执行中国田径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
8. 负责与国际、国内裁判协会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十一条 山东省裁委会每年须向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全省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大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省内各项赛事中,各参赛队对裁判队伍量化打分连续 2 年低于 60 分,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将启动改选裁委会程序。
第十三条 裁委会常委连续 2 次缺席裁委会会议,被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将启动增选常委程序。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 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向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山东省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年注册管理制度。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年按省裁委会通知要求进行统一注册。
第十六条 山东省一级裁判员实行每 2 年注册管理制度。一级裁判员逢单数年按省裁委会通知要求进行统一注册。
第十七条 只有注册裁判员具备省内田径赛事执裁的资格。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超过一年,一级裁判员超过 2 年未在裁委会进行注册确认的将取消注册资格,一经取消注册的裁判员重新注册需提交注册申请书,经裁委会同意方可恢复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 省内各级别裁判员注册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担任过省裁委会常委和经省裁委会认定的国家级以上业务骨干裁判员,可以延长到 65 周岁。
第十九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和各市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注册裁判员执裁工作信息库和裁判员诚信评价档案,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1.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
2.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执裁工作记录;
3.裁委会对裁判员职业道德和执裁能力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裁判员有接受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及各市、县区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对全省注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
1.每年至少集中举办一次全体裁判员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2.赛前举办岗前培训,强化岗前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
3.不定期开展政治思想和裁判业务的函授学习及网络授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至少每 2 年
举办晋级一级裁判员培训班和推荐晋级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努力搭建科学合理的裁判队伍结构,通过培训有针对性和有重点地完善我省裁判队伍的年龄结构、区域结构和岗位结构。
1.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青年裁判员要重点培养;
2.对中小城市要加大晋级国家级裁判员培养力度;
3.对特殊裁判岗位和人员不足的裁判岗位可破格培养。
第二十四条 对思想品德过硬、热爱田径事业,在某裁判岗位才能突出或业务全面而精通的裁判员,要向中国田径协会重点推荐。
第五章 等 级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田径裁判工作,能适应田径裁判工作特点;须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须具有良好的视力和反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田径竞赛规则、裁判法及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年满 18 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区、县级田径竞赛裁判 3次以上,任三级裁判员满 1 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省、市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 次以上的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 2 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推荐晋级国家级以上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按照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5-27 条执行,经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备案。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至少每 2 年举办 1 次一级裁判员晋级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各市、县区具有裁判员培训与认证条件的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 2 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相应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和徽章由中国田协统一制作。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进行等级认证实行免费制度。
第六章 选 派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及各市、县区田径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均衡的原则。裁判员须自愿参加各类田径竞赛执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山东省内举办的省级田径竞赛的技术代表、技术监督、仲裁委员、技术官员、主管、主管助理、裁判长、主裁判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三十六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技术代表的条件:具有国家级以上裁判资格的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负责竞赛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技术监督的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根据赛事需要,设竞赛技术监督岗位。技术监督的职责是配合技术代表参与赛区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主管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助理,熟练掌握田径竞赛组织管理的流程与方法,具备田径各项目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经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培训合格。
第三十九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仲裁委员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竞赛主管,具备田径各项目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技术官员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不同裁判长岗位3次以上,具备田径各项目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经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培训合格。
第四十一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裁判长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主裁判 3 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二条 担任省级田径竞赛主裁判的条件:须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岗位 3 次以上,具备综合的执裁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市举办的同级以下各类田径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竞赛主管、技术官员、裁判长、主裁判须具备一级裁判员以上资格,由各市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选派。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三级以上。可根据赛事规模自行决定技术监督、竞赛主管助理岗位的设置。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综合运动会的田径竞赛,由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按照省体育局要求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公开、公正进行选派。报山东省体育局审核并统一公示名单。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各年度赛事裁判员选派原则:
1.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监督、仲裁委员会、技术官员;
2.裁委会选派各项赛事的竞赛主管、展示主管、技术主管、助理人选,报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审核;
3.竞赛主管选派裁判长、主裁判、发令协调员、发令员、风速测量员人选,经裁委会常委审核后报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备案;
4.各市或承办单位提交裁判员名单,由竞赛主管随机抽取,由裁委会负责审核,报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备案;
5.经确认的选派裁判员名单,由裁委会通知本人,凡本人承诺能够接受选派任务的,当正式通知下达后,再出现请假、迟到和或漏岗的将取消其 1-3 年选派资格。
第四十六条 赛事承办单位应为裁判员提供人身意外保险。裁判员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意外和健康问题,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七章 准 则
第四十七条 裁判员要严格遵守体育总局颁布的《裁判员守则》,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奉公守法、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营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工作方针,仪表端庄、精神饱满、积极稳定。在各级竞赛中佩戴中国田协统一制作的相应等级的裁判员徽章。
第四十九条 裁判员要牢记竞赛的主体是运动员。竞赛 过程中,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过激反应,判罚要温和自信,有效控制竞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不当。
第五十条 裁判员要遵守赛区各项规章制度和赛会纪律,遵守《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工作中不准主动与运动员合影、签名;未经许可不准接受媒体采访和擅自发布与赛事相关的微博、微信等。
第五十一条 裁判员要服从所属各市、县区田径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协助地方组织田径竞赛,承担赛事执裁任务。
第五十二条 在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须服从裁委会统一领导,未经裁委会许可不得跨省、跨市参加田径竞赛活动,否则将取消注册资格。参加全国性田径竞赛活动需报裁委会备案。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裁委会应至少每 2 年对国家级以上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裁委会每场赛事结束后一周内,须对每名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进行量化考评。
第五十五条 各参赛队每场赛事结束当天,须对竞赛组织者、裁判队伍、各裁判长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量化打分。
第五十六条 技术监督、技术官员、竞赛主管在赛后须向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提交赛区工作报告。参加国派学习、工作的裁判员,须向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各级别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参加相应等级的田径竞赛裁判、培训和外派学习的权利;
2.有监督本级裁委会工作、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的权利;
3.有享受参加田径竞赛工作的相关待遇的权利;
4.有对做出的有关处罚,进行申诉的权利;
5.有获得相关奖励与奖品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各级别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2.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3.积极推广田径运动,指导青年裁判员和地方裁判员业务;
4.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5.主动服从裁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每 2 年(逢偶数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进行奖励。山东省综合运动会可根据山东省体育局相关规定进行评选。
第六十条 获得优秀裁判员称号的裁判员,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竞赛与学习;获得年度考评前十名的裁判员,优先选派参加省内竞赛与学习。
第六十一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纪律,应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取消该次赛事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 1-3 年;向等级审批部门申请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执裁资格。以上处分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备案。
1.不服从赛会和裁委会指挥与调遣,违反赛区有关规定的;
2.未经省田径协会的允许,不得私自承接比赛执裁工作。
3.拒绝参加培训与考核或在考核中违纪的;
4.在赛事执裁中出现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赛会期间不按时报到、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
6.在赛区酗酒滋事、语言粗俗、吵架闹事等不良行为;
7.接受参赛队宴请、娱乐活动,收受礼金、礼物等贿赂的;
8.有意偏袒一方,违规操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9.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交易控制竞赛的;
10.在各等级裁判员考试、认证等环节收受贿赂,泄露相关机密,影响裁判员资格认证公正性的;
1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裁判员,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对裁判员处理的决定由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做出,上报山东省体育局、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在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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