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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对《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开展引导,结合我省青少年体育锻炼活动开展实际,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2月21日前向以下邮箱发送意见建议。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SDTYJ2010@163.COM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正文:

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 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托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团体,从事体育培训和健身活动的社会实体。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坚持自觉自愿、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体育局统筹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和管理,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参与俱乐部竞赛活动的组织指导,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共分五个等级,初始等级为A级,依次类推,最高等级为AAAAA级。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社区、学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积极组织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培训和推广活动,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

  第七条 俱乐部在活动开展中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袭。要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参评条件和评定内容

  第八条  依法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俱乐部,均可向属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等级评定申请。

  第九条  依托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实体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划分五个等级,总分为1000分。评定标准从基础条件、师资力量、规范运营、赛事活动和可持续发展6个方面进行评价,得分1000–901分评定为5A级;得分900-801分评定为4A级;得分800-701分的评定为3A级;得分700-601分的评定为2A级;得分600-500分的评定为A级。

  第十一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时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会时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第三章  评定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评定工作,其中3A级及其以下级俱乐部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部门认证,4A、5A级俱乐部应由省体育局核查认证。

  第十三条 申报青少年体育等级俱乐部的单位,登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信息管理系统”(club.sportsnana.com),按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标准》,填报数据、上传相应的说明材料,数据及说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评定审核流程

  (一)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包含“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等级评定工作组”日常工作由主管青少年体育的科(处)室牵头负责。

  (二)专家组负责对参评俱乐部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评分,形成初评意见。

  (三)专家组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评议结果。并将评议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四)省体育局对各市备案的俱乐部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体育局向获评等级的俱乐部颁发等级牌匾。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本级等级评定类别、数量以及评定报告报送省体育局。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属地参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档案。获评等级的俱乐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发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等级评定工作组”,其中获得4A、5A等级称号的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实行逐级提升的办法,已获评等级的俱乐部可以申请上一个等级称号,且在每个等级的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对获评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复核制度,每4年复核一次,3A级及其以下级俱乐部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部门复核,4A、5A级俱乐部由省体育局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俱乐部,按等级评定认定权限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资格的处理。被注销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注销之日起,自动取消其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鼓励对获评等级俱乐部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规范受理工作程序,严肃、及时、依规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获评等级的俱乐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所获等级称号并收回牌匾,三年内失去参评资格。

  (一)发生侵害青少年行为;

  (二)违反体育道德,影响恶劣;

  (三)法人、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

  (四)提交材料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实际管理人进入失信名单的俱乐部;

  (六)出现重大舆情风险;

  (七)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八)伪造、出租、出借等级牌匾;

  (九)俱乐部无法继续运转且预付费无法退还;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授予等级称号的情形。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获评4A、5A等级俱乐部的,可参加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基地评定,享受相应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获评4A、5A等级俱乐部的,有资格通过政府或学校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学校提供体育服务,提升学校体育专项技能教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评4A、5A等级俱乐部的,有资格承办国家U系列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和省级体育竞赛和活动,每年8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下一年度举办竞赛的申请,经评估后纳入承办单位目录,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承办单位,享受相应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青少年体育竞赛、训练和培训等活动,可依法依规从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中确定承办或协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积极举办各类创新型赛事,参赛人员范围为全省的,报经省体育局同意,可加挂“山东省”、“全省”、“齐鲁”或类似含义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

  第二十六条 对获评3A级及其以上的俱乐部管理人员、教练员纳入全省体育系统管理人员、教练员培训范围,定期开展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推荐参加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对本级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4年。

(来源:山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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