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田径运动协会欢迎您
田径科教

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

  为维护国家荣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加强田径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1999年第1号)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工作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田联反兴奋剂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负责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国田径项目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罚等具体工作。

  二、中国田径协会的反兴奋剂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田径项目反兴奋剂的日常工作。

  三、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席、副主席、主管部门及各会员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负责人、国家集训队领队以及科研人员、队医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

  四、中国田径协会各会员协会及城运会参赛单位须成立由3-5人组成的田径反兴奋剂工作小组。反兴奋剂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事宜。

  (一)须将反兴奋剂工作小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田径协会,并指定其中1人为联络员。须将联络员的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报中国田径协会,并24小时开通电话。以上信息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中国田径协会。

  (二)会员协会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当年反兴奋剂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田径协会。城运会参赛单位须于城运会年的9月3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反兴奋剂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田径协会。

  五、会员协会及城运会参赛单位须加强对运动员使用营养品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中国田径协会。

  六、会员协会及城运会参赛单位须与中国田径协会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以确保所管辖的运动队伍的运动员不出现任何兴奋剂违规事件。

  第二条 宣传教育

  一、凡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运动员,第一次注册时必须上交反兴奋剂保证书及近期两寸照片1张(照片须贴在反兴奋剂保证书上)。保证书须有运动员本人和主管教练员的亲笔签名。

  二、会员协会每年必须至少对所属运动队集中开展2次(国家集训队至少3次)各种形式的反兴奋剂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如:安排观看反兴奋剂知识的相关视频资料(相关材料可从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网站下载:www.chinada.cn),进行不定期的反兴奋剂知识考试等,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防范。城运会参赛单位须在城运会年至少集中开展2次反兴奋剂知识教育宣传活动。

  三、运动员出访前,必须接受反兴奋剂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才能代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参加国际比赛。

  四、在全国田径比赛期间,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将组织反兴奋剂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三条 赛内兴奋剂检查

  一、由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主办或承办的在中国境内举行的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将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

  二、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创田径各项纪录,运动员须在本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主动到赛会组委会的兴奋剂检查站,接受兴奋剂检查。逾期未进行兴奋剂检查者,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第四条 赛外兴奋剂检查

  一、凡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可能接受兴奋剂检查,而检查人员无需做任何理由的说明。

  二、为保证赛外兴奋剂检查的质量,国际田联、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和中国田径协会均会实行“事先不通知”的赛外检查,各会员协会及城运会参赛单位须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大力协助。

  三、持有有效证件的检查人员抵达检查地点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检查人员。被检查运动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检查。

  四、上报行踪信息

  (一)国际田联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指定上报行踪信息名单中的运动员离开常驻地点(不论何种原因),必须在离开常驻地点48小时以前,以文字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计划管理处;公布的国家队运动员和国家集训队运动员须同时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国际田联指定上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须另向国际田联上报行踪信息、同时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

  (二)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运动员如离开常驻地(不包括参加由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比赛),必须在离开常驻地48小时前将行踪信息上报中国田径协会。

  五、凡派遣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运动员赴国外训练,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由各会员协会或城运会参赛单位派遣运动员出国训练和比赛,必须在出发30天前报中国田径协会批准和备案;

  (二)派遣单位需与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签订《田径项目出国训练比赛人员反兴奋剂责任书》,同时派遣单位有责任对出国训练和比赛人员进行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三)各单位必须确保派遣出国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不发生任何兴奋剂问题,如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选派或委托兴奋剂检查人员对出国训练比赛的运动员实施赛外检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机票交通、食宿、翻译等)将由派遣单位负担。

  第五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一、运动员因治疗伤病原因,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的,应遵从下述原则:

  (一)运动员如果不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治疗方法可能对身体健康导致明显的损害;

  (二)运动员须使用的禁用药物不会产生任何增强其运动能力的作用,并且除必须使用这种药物之外没有其它合理的选择。

  二、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具体程序须严格按照国际田联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禁赛期的运动员、退役运动员恢复比赛资格的要求

  一、根据国际田联和中国田径协会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凡因兴奋剂问题被禁赛2年或2年以上的运动员,如需在禁赛期结束后恢复比赛资格,须在禁赛期内接受至少4次(每次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的兴奋剂抽查,合格后将检查单和检查结果报中国田径协会和国际田联备案即可参赛。

  二、在处罚期间接受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如下:受处罚运动员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国际田联指定上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同时向国际田联)上报行踪信息,并须随时接受国际田联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进行的赛外检查。

  三、运动员在禁赛期间4次兴奋剂检查的费用由受处罚运动员自行负担。

  四、运动员退役后要求复出的,须在其复出前12个月向中国田径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提出申请(如在退役前为国际田联指定上报行踪信息的运动员还须向国际田联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内须上报该运动员最新和准确的行踪信息,并接受赛外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否则不允许在中国田径协会重新注册。

  第七条 处罚

  一、如未按本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领导本单位进行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经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评估,不合格的会员协会和城运会参赛单位将给予一次警告,并在中国田径协会网站上通报批评。

  二、经中国田径协会审批同意出国训练比赛的运动员,在出国训练比赛期间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事件,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城运会参赛单位该运动员及直接责任人参加城运会预赛和决赛的比赛资格,取消会员协会单位该运动员及直接责任人参加全国田径锦标赛和全运会的比赛资格。

  三、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事件(指集体使用或集体作弊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单位。会员协会取消当年参加全国田径锦标赛(如在当年锦标赛后发生,则取消下一年度全国田径锦标赛的参赛资格)和全运会田径比赛的资格,城运会参赛单位取消城运会田径预选赛和决赛的比赛资格。

  四、在全运会和城运会当年出现兴奋剂阳事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将取消出现阳性运动员的教练员名下注册的全部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和城运会的资格。

  五、在全运会和城运会决赛期间出现兴奋剂阳性的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员终身不得参加由政府资助的各类田径比赛,并停止所在单位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各项全国比赛一年。

  六、对出现兴奋剂阳性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一)凡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运动员第一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运动员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年禁赛,各罚款人民币2万元,单位罚款人民币4万元(各单位派遣出国训练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发生兴奋剂阳性事件,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对运动员所属单位罚款10万元);

  凡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运动员第二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将对运动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处以终身禁赛。

  (二)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和公布的国家队运动员出现兴奋剂阳性者,除按照第七条第七款(一)进行处罚外,运动员及直接责任人开除出国家集训队,取消国家队运动员资格,并收回两年内中国田径协会投入的训练津贴、补贴费用。

  (三)被禁赛的教练员,禁赛期满后四年内不得晋升国家级教练职称,相关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采取同样的政策。

  (四)被禁赛的教练员禁赛期内不得从事田径教练工作,否则其所带的运动员、队、组或俱乐部在四年内不得参加国内外任何田径比赛。

  八、单位及个人如拒不交纳兴奋剂罚款及中国田径协会投入的训练津贴、补贴,中国田径协会将取消城运会参赛单位参加下届城运会田径比赛的资格,取消会员协会参加下一年度全国田径比赛的资格。

  第八条 加强反兴奋剂监督工作

  一、中国田径协会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24小时的传真,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兴奋剂组织和有关机构的联系地址:

  (一)中国田径协会

  联系人:付维波、杨中民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

  电话: 010-87183449 010-87183448

  传真: 010-67140801

  电子邮箱:jingsaibucaa@126.com

  (二)中国田径协会指定的国际田联指定运动员行踪信息备案电子邮箱:chinaaa.ad@163.com

  (三)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计划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定路1号,邮编:100029

  联系人:邱娴婷

  查询电话:010-64953956

  咨询电话:010-64956020

  传真: 010-64976855

  电子邮箱:chinada_info@126.com

  (四)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定路1号,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业务楼212室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376809(传真24小时开通)

  联系人:詹晖

  (五)国际田联上报行踪信息

  地址:IAAF,17, rue Princesse Florestine BP359-MC 98007 Monaco Cedex

  传真: +377 93 10 88 05

  电子邮箱: whereabouts@iaaf.org

  (六)国际田联治疗性用药豁免委员会

  地址:IAAF Medical and Anti-Doping Department ,17, Rue

  传真: +377 93 50 83 95

  电话: +377 93 10 88 89

  电子邮箱:tue-application@iaaf.org

  第九条解释、修改、增补、决定权

  一、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中国田径协会对本实施细则具有解释权。

  三、中国田径协会对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具有修改、增补的权力。

  四、中国田径协会对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有决定的权力。

  中国田径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下一篇: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